董呈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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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3998682182

服务地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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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22:59

律师名:董呈明

执业律所: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1210844041

执业年限:15年

个人简介:董呈明律师,东北财经大学毕业,现任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十五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等领域,具备扎实专业功底与丰富实战经验。

董呈明律师的核心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在取保候审、缓刑、无罪辩护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够运用专业诉讼策略开展辩护工作。同时熟悉民商事法律业务,对各类纠纷具备精准分析与风险预判能力,可为当事人提供务实解决方案。

执业以来,董律师恪守律师执业规范,承办案件数千件,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办案严谨负责、认真细致,沟通耐心、反馈及时,坚持收费透明,不做不当承诺,始终全力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信赖。

刑事领域,主要办理经济犯罪、故意伤害犯罪、涉众型金融犯罪等案件,曾参“老宝贝”非法集资相关案件的法律服务工作。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工程款追索等业务,长期为多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婚姻家事方面,主要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等纠纷,注重依法妥善化解矛盾。对于疑难复杂法律事务,董律师具备多审级案件办理经验,可参与办理申诉类法律事务,并在海事海商领域具备相应业务经验,熟悉相关诉讼程序与裁判规则。

作为律所主任,董律师坚持标准化、精细化办案,重视服务质量与团队专业化建设。凭借良好专业能力、负责的服务态度与务实的办案效果,获得业内及当事人的普遍认可,是具备实战经验、专业水准与良好口碑的执业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凯泰铭座B座41层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遗产纠纷、合同纠纷、

教育背景:本科—东北财经大学

担任的职务: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主任

重要经验总结:执业期间,承办“老宝贝”非法集资案、盗窃案等刑事案件,精准开展量刑辩护,将盗窃案检察院三年量刑建议争取至一年四个月;并成功代理浙加都与万达租赁纠纷案、恒嘉岩土诉圣亚杭州大白鲸工程纠纷案等重大民商事案件,均取得胜诉,在刑事辩护与复杂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备丰富实务经验。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胜诉案例

一、案件主题

固定总价建设工程结算争议案,代理施工方驳回开发商核减工程款上诉,维持一审付款判决

二、案情简介

委托方(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采用固定总价计价,工程已按期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施工单位按约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开发商长期拖延审计,后单方出具结算函大幅核减工程款,拒绝足额支付。

施工单位遂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及相关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总价款,判决开发商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以“未签署结算定案表、应按其单方审核金额付款”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免除约20万元工程款给付义务。

三、案件代理思路

1.固定总价优先适用:案涉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方已全面履约、验收合格、完成移交,合同内价款应直接认定,不得随意扣减。

2.否定单方核减依据:开发商主张的未施工、甲供材超供、洽商核减,均无有效签证、验收记录等证据支撑,与竣工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相悖。

3.指出开发商违约:开发商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不按合同约定启动审计,拖延结算近三年,事后单方出具核减函不具结算效力。

4.聚焦上诉核心抗辩:针对开发商上诉理由,明确其单方审核金额未经双方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一审认定价款合法有据。

5.严守二审审理范围:对一审未上诉的保理利息问题,明确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避免争议扩大。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开发商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方全额获得一审确认的工程款及质保金,案件终审胜诉。

五、律师点评

1.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方完成合同约定工程且验收合格的,发包方不得以单方审核为由随意核减价款,结算应尊重合同约定与实际施工事实。

2.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应按约及时完成审计,长期拖延审计并事后单方核减,法院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纠纷中,竣工验收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等书面文件是认定工程量与价款的关键证据,施工方应妥善留存并规范提交。

4.二审仅围绕上诉请求审理,未上诉事项法院不予处理,当事人需精准把握一审诉讼请求与上诉权利行使。

案例二: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胜诉案例

一、案件主题

建材买卖质量争议案,代理买方追回不合格货物退款并获资金占用损失支持

二、案情简介

原告向被告采购建筑模板,按约定全额支付货款后,收货发现货物质量与型号不符合约定。双方经沟通协商,被告同意退还部分货款并取回不合格货物,但事后长期拒不履行。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支付场地占用费、卸车费、律师费及资金占用损失等。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案件代理思路

1.固定事实与证据: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警方协调记录为核心,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供货质量不合格、双方已达成退款合意的关键事实。

2.明确违约责任:被告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且拒不履行退款与取回货物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责任。

3.合理主张诉求:围绕货款本金、资金占用损失等法定支持项重点举证,对场地占用费、律师费等依据不足项做好庭审释明,确保核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4.程序权利保障:针对被告缺席情形,向法庭完整陈述事实、提交全部证据,请求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246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核心诉求全部实现,案件胜诉。

五、律师点评

1.口头/微信聊天达成的买卖合意,只要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2.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方应及时固定沟通记录、验收凭证等证据,双方协商形成的退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必须履行。

3.买卖合同纠纷中,资金占用损失属于法定损失范畴,无违约金约定时,可按LPR主张违约赔偿。

被告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债权人无需因对方逃避应诉而放弃维权。

案例三:

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纠纷案——代理原告全额追回赠与款

一、案件主题

配偶婚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代理原配起诉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成功追回全部受赠款项及利息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与第三人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并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原告发现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受赠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抗辩案涉款项为合伙经营款、谅解补偿金等,拒绝返还。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案件代理思路

1.定性法律关系:明确第三人在婚内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赠与无效。

2.精准剥离款项性质:逐一核对转账流水,区分合伙经营支出与无偿赠与款项,剔除被告主张的合理经营费用,锁定纯赠与金额。

3.击破被告抗辩:针对“合伙款”“补偿金”等抗辩,指出无合伙清算协议、无补偿协议等有效证据,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采信。

4.明确责任承担:赠与行为无效后,被告因过错占有款项,应全额返还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过错方承担。

5.程序权利保障:第三人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

四、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代理律师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确认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赠与款项23万余元,并按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原告核心诉求全部实现,成功追回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五、律师点评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无权单方处分,向第三者赠与的行为一律无效。

2.第三者以“合伙款”“补偿金”“劳务报酬”等理由抗辩,必须提供充分、直接证据,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法院不予支持。

3.赠与无效后,受赠方应全额返还财产,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过错方需承担相应诉讼成本。

面对配偶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原配应及时固定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交往证据等,通过诉讼途径可高效追回财产,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明确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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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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